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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澄城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2-11-28 14:46 來源:澄城縣政府 作者:李莉 瀏覽:
      索 引 號 016031098-2022-0043 成文日期 2022-11-28
      發布機構 政府辦 發布日期 2022-11-28
      名  稱 澄城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
      文  號 公文時效 有效

      一、為加強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煙草市場資源,更加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秩序,保護煙草制品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澄城縣實際,特制定《澄城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合理布局是指:在澄城縣行政區域范圍內,按照“合理配置,公開、公平、公正,方便消費,先后有序,便于管理”的要求,根據我縣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對本轄區煙草制品零售點的空間分布作出的整體安排,不斷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學性。

      三、本《規定》所指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場所。

      四、本《規定》適用于澄城縣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與管理。適用于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申請、審查、決定等。

      澄城縣煙草專賣局實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應當遵循本《規定》,并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五、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依規原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不得超越權限增設附加準入條件,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市場導向原則。結合轄區實際,不斷優化市場結構,防止大起大落,發揮好許可制度對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保障作用。

      (三)服務社會原則。以維護國家利益、維護消費者利益為出發點,以滿足社會需求、方便消費者購買為根本,實現轄區便民全覆蓋,適當照顧弱勢群體,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樹立煙草行業負責任的社會形象。

      (四)分區規劃原則。采取“最小化市場單元模式”,加強對煙草制品零售點與相關市場因素變化趨勢的研究分析,在合法依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積極探索修訂更加科學合理的布局規劃新模式,確保疏密適當。

      (五)動態平衡原則。要適應城鎮化建設和人口遷移等新形勢的要求,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狀的前提,保證增量穩定為目標,以管控轄區零售戶數量為基礎,以“總量+間距+限制性規定”為基本方式,結合“飽和區限制準入、成熟區退一進一、發展區間距+數量控制”的模式,不斷優化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要明確本次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修訂的目的在于優化布局結構,解決局部區域零售點過多、過小、過密突出問題,通過合理布局規劃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六、布局標準

      (一)主干街道是指商戶相對集中,營業時間相對較長,消費者數量大、經濟發展水平高、消費能力強的街道。主干街道【飽和區{斜路、育才路(萬泉街東路口至暉福街西路口)、馮原村};成熟區{青正街(西一路口至寶塔路北口、東四路南口至陽光西路)、古徵街(東一路口至東五路北口、東五路南口至惠民路北口西側、東五路南口至惠民路北口東側、惠民路南口至東九路北口)、寶塔路、西五路、東五路、西六路至惠民路的古徵街西口、陽光城街(政府暫未命名)、王莊村、堯頭村、趙莊村、中社村、寺前北街村、南街村、韋莊村、安里村、莊頭村};發展區{青正街(寶塔路南口至東四路北口)、長寧街(寶塔路南口至東三路南口西側)、縣城三路}】零售點規劃方式,根據街道總長原則上每500米設置10戶,成熟區與發展區在現有規劃設置戶數內增加戶數時需每間隔20米增加一個零售點。

      (二)一般街道是指具有一定數量商戶,有一定的消費者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能力一般的街道。一般街道【成熟區{西環路(西環四路至西環九路)、城埝路(西環九路南口至陽光東路)、長寧街(東一路口至寶塔路北口、寶塔路南口至東三路南口東側、東三路南口至東九路口)、古徵街(東九路南口至轉盤)、萬泉街(北環路至惠民路南口西側、惠民路南口至東九路北口、九路口南口至獨宜路口)、縣城一路、縣城二路、東新街、青年路、縣城四路、西七路至東七路的萬泉街西口、西八路至東八路的萬泉街西口、202線至東九路的古徵街西口、一礦、二礦、董家河礦、原鎮政府駐地包括善化村、西社村、劉家洼村、羅家洼村、交道村、醍醐村、業善村、雷家洼村};發展區{東關路、萬泉街(北環路至惠民路北口東側)、暉福路(北環路至文景路)、育才路(暉福街東路口至越家莊村口)、惠民路(古徵街東口向東)、東七路(萬泉街東口至暉福街)、東八路(萬泉街東口至暉福街)、東九路(古徵街東口至創新初中)、幸福路(萬泉街東路口向東)}】零售點規劃方式,根據街道總長原則上每1000米設置10戶,成熟區與發展區在現有規劃設置戶數內增加戶數時需每間隔30米增加一個零售點。

      (三)居民小區:300戶住宅以下設1個零售點,300戶以上的每300戶增設1個零售點,最多可設置6個。

      (四)集中居民區:該區為成熟區,零售點設置在規劃戶數內每間隔50米增加一個零售點。

      (五)農村:按村戶數每200戶設置1個零售點,最多可設置20個。

      (六)工業園區:按園區住戶200戶設置1個零售點,最多可設置25個零售點。

      (七)相對獨立的綜合性集貿市場、大型專業市場,根據該區域內固定商鋪數量,100戶以下可設置5個零售點,每增加5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最多可設置10個零售點。

      凡屬小區、市場、集中居民區等商鋪又臨街道卷煙零售點規劃方式為:門面朝向沿街經營,按照所在路段所屬的區域情況設置零售點,且不計入小區、市場、集中居民區內零售點總量。小區內、寫字樓、農村等卷煙零售點規劃方式為:門面朝向沿街經營且為地面1層不能與住所同走一門。

      凡卷煙零售點經營場所所處街道拐角的位置統一歸入主街道,按照所在路段所屬的區域情況設置零售點;相鄰街道的兩個卷煙零售點、小區內卷煙零售點與臨街卷煙零售點設置間距分別不小于30米。

      (八)特殊功能區

      1.賓館酒店、休閑娛樂場所等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對內部經營的,可設置1個卷煙零售點不受所在街道卷煙零售點布局限制。

      2.商場卷煙零售點設置不超2個不受所在街道卷煙零售點布局限制。

      3.城網超市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農網超市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可設置1個卷煙零售點不受所在街道卷煙零售點布局限制。

      4.許可證有效期內,非家庭經營的持證個體工商戶,持證人在內部家庭成員間變化(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且在原經營地址繼續經營,注銷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重新申請的可設置1個卷煙零售點不受所在街道卷煙零售點布局限制。

      5.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隱患,符合卷煙零售點布局條件的,每個加油站便利店可設置1個零售點。

      6.高速公路服務區單側內零售點設置不超過2個,高速公路服務區內經營性場所設卷煙零售點1個的,服務區內的加油站設卷煙零售點1個。

      7.各旅游風景區的觀光游覽區外卷煙零售點可按照游客數量合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3個。

      8.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候車室(廳)等場所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

      (九)其他情形

      1.①殘疾人,不包括精神殘疾、智力殘疾(憑殘疾證原件且殘疾等級為一至三級,政府部門或相關單位出具證明材料);②軍烈屬(烈士、因公殉職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憑烈士證和相關材料);③退役軍人(轉業或退伍軍人證件,政府部門或相關單位出具的暫未就業或無固定收入來源的相關材料);④ 低保戶、五保戶;⑤國家及當地政府明文給予政策扶持的,以上社會弱勢群體、優撫對象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從事卷煙零售業務的,屬本人駐店經營的,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放寬辦理要求,僅適用于本人申請第一份煙草制品專賣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經營模式為家庭經營若變更為其他人員的,不做變更。

      2.因自然災害、政府拆遷、學校擴建、幼兒園周圍50米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施行前持有的卷煙零售許可證),導致不能在原址繼續經營的,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搬遷,繼續從事卷煙經營零售業務的,新辦證時可優先考慮并適當放寬辦理要求。

      七、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未取得營業執照的;

      2.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零售業態屬于“娛樂服務類”的企業或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情形的除外)或者個體工商戶,及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4.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5.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 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7.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8.依據《陜西省違法失信“黑名單”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辦法》,被列入“黑名單”的申請主體,應當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單”。

      9.根據《陜西省煙草系統干部職工及其親屬從事卷煙零售活動規定(暫行)》,存在不得從事或參與私人營利性卷煙零售活動的情形。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申請人經營場所面積15平方米以下;

      2.申請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

      3.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場所為住所的客廳、餐廳、臥室、陽臺、樓梯間等;

      4.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5.經營場所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卷煙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樂場所等;

      6.經營場所的主營業務與預包裝食品零售相關,但與經營卷煙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電子商品、汽車維修、五金交電、醫藥衛生、醫療器材、美容美甲、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打印店、裝潢裝飾、家具銷售、紡織服裝、祭祀用品、物流快遞、廢品回收、美妝美發、修理修配、藥妝醫械等業態;

      7.同一經營地址已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三)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游戲機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四)特殊區域

      1.距離中小學校、幼兒園任一進出通道口50米范圍內的;

      2.青少年培訓機構、游樂園、體育場等未成年人聚集場所區域內的;

      3.位于黨政機關、醫院內部的;

      4.經營場所已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拆遷規劃,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經營煙草制品的區域;

      5.國家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旅游風景區的觀光游覽區內;

      6.網吧、健身場館、電影院等相對封閉,且面向室內消費群體的經營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上述場所原已經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后不再延續。

      八、其他規定

      (一)本方案中的中小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

      (二)零售點與中小學、幼兒園間距測量標準:將零售點出入口中心點與中小學、幼兒園供師生日常出入使用的通道口中心點(包括主校門、側門等,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等,如遇學校校門與主道凹進,以校門中心點對應主道中心點)作為間距測量的起始點和終止點,按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離”進行測量。

      (三)經營場所面積以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

      (四)本規定中涉及相關名詞的定義:

      1.“飽和區”指的是轄區卷煙零售點數量超出最大合理規劃值;“成熟區”指的是轄區卷煙零售點數量基本到達合理規劃值;“發展區”指的是轄區卷煙零售點數量未達到合理規劃值。

      2.“固定經營場所”指的是有依法登記的產權證明或合法手續證明的經營場所。違章建筑、待拆遷建筑、集裝箱、易拆除的臨時搭建物、易拆除的分隔店鋪等不屬于固定經營場所。不包括房改店、車位(車庫)、儲藏間、或利用保安室、執勤點、售樓處等其他場所改建的店面。

      經營場所不能將生活區與經營區、倉儲區完全隔離的,如:前后、左右、上下與門相通的隔間、閣樓、倉庫、房間等,均視其為經營場所。

      3.“預包裝食品”指的是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質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4.“主營業務與預包裝食品零售相關“指的是經營業態為食雜店、煙酒店,便利店,超市、商場五種經營業態,不包括茶葉店、餐飲場所、飲品店、面包糕點店、果蔬店、生鮮、凍品、干貨等。

      5.經營業態認定,即營業執照字號名稱、對外店鋪招牌與實際主營的預包裝食品種類相一致,經營場所內擺賣預包裝食品類商品區域必須達到該經營場所擺賣面積的50%以上,經營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超市、商場除外。

      6. “經管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指的是如加油站(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以消防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內的驗收報告為準)和經營化工、農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但符合國家煙草專賣局相關批復文件規定條件的除外。

      7.適當放寬要求是指參照所屬的區域情況設置卷煙零售點,間距可縮短10米。

      8.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不超過”、“內”均包含本數。

      九、澄城縣煙草專賣局在實施本《規定》時應定期評估,根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及社會情形變化,及時調整。

      十、本《規定》由澄城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十一、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澄城縣煙草專賣局2021年1月發布的《澄城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同時廢止。

       

       

       

                                                                                                      澄城縣煙草專賣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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